《汽车销售管理办法》:4S店模式的终结者?

汽车纵横 / 2018年09月06日 06:44

新闻

伊军令

商务部近期公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这被认为是汽车流通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实施后,将到底给汽车流通行业带来怎样的变革?尤其汽车品牌授权单一模式被打破后,对4S店的冲击会是如何?相关政府人员,协会组织及汽车企业人士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2005年,商务部等3部门曾出台《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从而确立了品牌授权销售体制。该办法一度对于提高汽车营销和服务水平,规范汽车市场秩序,推动汽车消费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12年间,随着我国汽车销量规模大幅增长,汽车消费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换,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垄断性经营问题、市场竞争不充分、流通效率不高、零供关系失衡、汽车及零部件价格虚高、售后服务质量下降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上述办法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汽车市场发展的需要,亟须调整。

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历经业界多年呼吁,以及征求意见稿发布后1年多的漫长等待,在实施长达近12年之后,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终于迎来第一次修改。2017年4月14日,商务部发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2005年开始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则同时废止。新《办法》实施后,汽车流通业可谓将进入一个新时代。分析看来,未来,供应商将通过多种渠道或多种方式销售汽车,经销店可同时经营多个汽车品牌,消费者可以从多种渠道购买汽车并享受售后服务。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处长肖荣臣认为,新《办法》的出台在整个汽车流通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意义重大,它将给行业带来新的活力,指导未来5-10年汽车流通业的发展。

汽车品牌授权单一模式将被打破

从渠道运行看,长期以来厂商对经销商可谓严格控制,包括建店规模,甚至店内的配置都有详细要求,导致经销商动辄投资上千万元资金建店,却只能将一家店的运营押在一个厂家甚至一个品牌上。在新《办法》中提出,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的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特别明示和提醒,并明确告知消费者责任主体。这便意味着以后未经品牌授权的车辆亦可同样进行销售。也就是说,经营汽车的门槛将大幅降低,汽车经营可能将会出现授权经营和非授权经营两种形式。今后经销商将有权决定是否将专营店改为混合经营模式,并且未来以4S店为主的卖车模式将会被打破,像“汽车超市”、“汽车卖场”、“综合维修厂”和“汽车电商”等新销售模式也将更多地出现在市场中,以此来打破过往单一的品牌授权体系,消除行业垄断。

正如肖荣臣所言,“汽车流通业将由原来的单一品牌授权销售时代进入社会化汽车流通体系发展时代,社会化是核心特征,共享和节约是主要特征。”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副巡视员胡剑萍也表示新《办法》最大的突破是,从根本上打破了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不再强制性要求品牌授权,实行授权和非授权两种模式并行,这为打破品牌垄断、市场充分竞争、创新流通模式创造了条件。胡剑萍介绍,在品牌授权制度下,各个汽车品牌企业构建了以4S店为主体的汽车流通网络,自建自用是其主要特征。为适应汽车市场发展新形势的要求,新《办法》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鼓励经销商开展多品牌经营,不同汽车品牌企业可以共建共享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这对于节约社会资源、提高流通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商务部人士还分析,单一品牌授权模式下,由于投入产出不成比例,供应商授权的销售体系一般都在一二线城市,三四线城市包括农村地区汽车流通体系发展严重滞后,但通过发展社会化汽车流通体系将有效解决渠道下沉的问题。无疑这将有助于汽车流通网络向三四线城市和农村地区下沉,从而可以能够更好地满足城镇化发展需求,有效地释放这些地区的消费潜力。“不可否认,奇瑞需要打造一套支撑产品2.0时代的营销体系,尤其是在经销商网络布局上,要支持网络渠道尽快下沉到三四五线城镇,目前奇瑞销售网络主要密集覆盖在二三线城市。”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安寧透露,在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出台后,奇瑞一方面鼓励渠道进一步下沉,另一方面正在考虑允许三四线城市投资人开建联合品牌展厅,将奇瑞与诸如其他合资品牌竞品摆在同一个展厅销售并展示。

短期内授权销售仍将是主流

需要强调的是,不以行政手段强制汽车品牌授权经营,并不意味着从此以后不再允许品牌授权经销。据业内人士普遍看来,汽车品牌授权的模式恐怕一时还难以被取代。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秘书长肖政三近期就此便多次表示,不以行政手段强制汽车品牌授权经营,并不意味着取消品牌授权经销。去掉了“品牌”二字,也并不意味着生产企业会完全放弃品牌授权经营模式,授权经营这种格局还是要有。短期内汽车品牌授权销售的模式仍将是主流,还是不会受到很大的冲击。据他分析,原因基于以下几点:第一,授权是一个世界通用的惯例,这种流通模式,这种做法在全球各行各业都有体现,而且都取得了成功;第二,授权经营毕竟有利于培养经销商、经营者,还有消费者对这个品牌的忠诚度,同时有利于企业,也就是生产者维护他自身的品牌品质和形象。所以说尽管国家放开了在汽车领域的授权经营,但是他估计在汽车流通行业里面,汽车授权还将是一个主流。肖荣臣也认为,未来一段时间内,品牌授权模式还会持续,社会化汽车流通体系不会随着新《办法》的落地一蹴而就,而需要逐步发挥市场机制,最终把这张网搭建起来。

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级执行副总裁李宏鹏也表达了自己对此的看法,“我们相信,汽车品牌授权、品牌专营是目前为止,各品牌保持品牌基因、品牌品质和服务的一个非常好的、有效的手段。我认为,在品牌授权、品牌专营的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恰恰可以借助这个政策的出台更好地去解决,但并不代表这个政策出台后,汽车品牌的专营和授权就不需要了,我认为汽车品牌专营和授权的内容应该更加与时俱进,才能解决以前存在的问题,更好地服务我们的客户。”与此同时,李宏鹏也认为,因为新政策涉及到很多具体的细节变化,现在还没有办法很快地下结论,“虽然新政策在出台前,相关部门已经听取了各方的意见,但最好还是在政策出台后,在具体执行一段时间以后,再看具体的效果。”李宏鹏说。

不过新《办法》的出台毕竟意味着新模式、新业态等更多新的可能。通俗來讲,可能正如有人所说,“政策实施后短时间内汽车4S店的主体地位不会改变,但汽车超市、汽车卖场、平行进口、直营、电商等多种销售模式均将获得一定发展,未来多渠道、多业态的发展格局逐步形成。”

供应商,经销商将在更公平合理的环境下合作

新《办法》总则第六条首先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指出文件中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受多重因素影响,厂商关系中汽车生产厂家一直以来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经销商则处于从属地位。近年来,围绕商务政策、经销商背负指标被迫压库等问题,经销商曾多次组团与供应商对抗的事情也是时有耳闻。此次,新《办法》从多方面平衡了经销商及供应商之间的地位关系。新《办法》明确指出,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需要明确,临时性商务政策需要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汽车生产厂家与经销商间权责利的规制,此前《品牌办法》仅规定了供应商不得强行规定销售数量与不得进行品牌搭售两项。与之相比,新《办法》对生产厂家行为增设多个“不得”,包括供应商不得限制经销商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不得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不得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不得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不得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不得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等。从新《办法》来看,对于经销商方面的限制可以说是大大放开,保障经销商自主经营权的同时,有利于打造更加自由、开放的汽车流通业态。

另外此前规定主机厂对经销商的品牌授权期限为一年/次,对经销商而言不确定性相对较大。而这次在新《办法》中,第19条明文规定,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一改12年前“一年一次”授权的规定。长期以来存在这样的现象,那就是经销商建店成本高,投资回报周期较长,而有的强势供应商只与经销商签短期合同,甚至干脆“装聋作哑”不签合同,从而造成部分经销商运营企业时如履薄冰。此次新《办法》规定了最短授权期限,减少了经销商经营的不确定性,解决了短期内被主机厂取消品牌授权的后顾之忧,增强了经销商经营授权品牌的信心,也有利于经销商可持续发展。这对于提升经销商与厂商谈判议价的能力,有了法律背书,在汽车售价的定价问题上,经销商也将更有主动权。肖政三也认为,新规减少了经销商运营企业的不确定性,增强了信心。

《管理办法》还在退出机制上保障了经销商的利益。当未违反合同约定被供应商解除授权时,经销商有权要求供应商按不低于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收购其销售、检测和维修等设施设备,并回购相关库存车辆和配件。

新《办法》除了保障经销商权益,对经销商相关行为也是有所约束,比如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比如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应当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不得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等。

谈及即将实行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华晨汽车集团董事长祁玉民认为这“会引起一场变革”,并总结了三点看法:一是打破垄断,打破区域封锁;二是消灭霸王条款,既有保护4s店的、如车企绝不能向其提出霸王条款,也有打击4s店的、如放开授权;三是社会监管,监管价格、不能随意加价。其中第二条便提到供应商与经销商的关系。某汽车经销商集团高层也曾表示:“当前市场竞争激烈,经销商生存空间狭小,厂商矛盾的激化需要得到改善。这种情况下,厂商和经销商都会变得更加理性。新《办法》的出台,厂商关系的矛盾将得到缓解。”

让消费者明白选择,自由消费

对于消费者的利益,新《办法》也是切实进行维护。新《办法》第十四条提到,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另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新《办法》中还明确提出,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新《办法》还规定,经销商、售后服务商如实标明配件信息,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明示收费标准、售后服务技术政策、“三包”信息等,甚至还需要明确告知你保养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等。对于售后服务的要求更加透明化,这些都是切实为消费者考虑。对此胡剑萍表示,新《办法》重点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将得到更大程度地保护,消费更加透明、便捷、实惠,消费体验会得到充分提升,对于促进汽车消费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不仅如此,消费者得到的可能还会更多。很多已经购车的有车一族可能或多或少都有过这样的购车经历:经过事前的准备调查,心中事先中意了几款不同品牌的车型,未来便准备在这几款车型中选择一款车。但由于这几款不同品牌的车型属于不同的厂家,销售车辆的4S店也分布在不同区域,于是试车买车的过程变得复杂起来。刚在一家品牌的4S店感受到了一种车的体验,赶到下一个品牌4S店后,前一台车的感受可能已经忘记,根本谈不上对比。而对于新《办法》,带来的最显著的变化就是未来4S店为主的卖车模式将会被打破。那对于消费者而言又意味着什么?新《办法》在强调汽车经销商自主经营权利的同时,鼓励发展多种汽车销售和服务模式,为汽车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以后,新《办法》实施后,既可以出现一店出售多个品牌的汽车大卖场、汽车超市,也有可能出现“生鲜超市”卖车的局面,越来越多离你很近的消费场所内,都可以轻松去实现多款品牌的试车,从而让试车买车变得简单起来。不过未来的发展方向,可能它只卖车,但是维修、金融等各种服务都需要在其他地方去完成。用老百姓的话形容,生产汽车与卖车的不再强行捆绑,消费者完全可以在一家卖车店选择对比多个品牌、品种的车辆,还可以不受制约为车辆保养保修。

而长远来看,正如肖政三所说,“既然是非授权经营模式可能会存在,更多的社会资本会进入到流通行业经营汽车,从事汽车贸易服务。这样各种业态、各种模式将会在流通行业里面再一次形成热潮,各种模式势必会迎来一种良性的竞争。消费者会从这种竞争之中得到更多的好处。”比如经销商的竞争因市场放宽加剧后,车价会更加优惠,从而使消费者受益。

看各方解读《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任兴洲

新《办法》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核心精神,即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大市场机制的作用,使汽车销售市场更加开放,将会使经销企业有更大的自主权。新办法提出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服务网络,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充分体现了中央提出的绿色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新办法要求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对汽车厂商和经销商的关系予以更清晰的规定,基本厘清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建立和谐共赢的厂商关系。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处长肖荣臣

新《办法》指出了四大改革方向:第一,打破单一品牌授权模式,鼓励多种模式共同发展;第二,推动建立新型市场主体关系,推动供应商、经销商在更加公平合理的环境下开展合作;第三,突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让消费者明白选择、自由消费;第四,加快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取消品牌授权备案制。

未来中国的汽车销售将努力打造供应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销售,经销商可以同时经营多个品牌产品,消费者可以从多种渠道购买汽车、享受服务的“三多模式”。新《办法》未改变行业的供需,但大大增加了行业的活力,将为接下来的汽车销售带来更多的积极影响。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会长沈进军

我对新《办法》的理解包括:一是鼓励竞争,营造市场主体多元化,流通业态、模式多样化的市场格局;二是公平原则,强调市场主体责权利的平等;三是发挥政府的作用,强化监管。体现了: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发挥政府作用。华晨汽车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祁玉民

发挥市场公平的作用,让消费者受益。企业也要改变,我们离不开4S店,但不再完全依靠4S店,必须靠变革来构筑销售体系,适应市场化,对消费者负责。

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级执行副总裁李宏鹏

因为这个政策不是一个单向意见的反馈集合,而是汇集了多方面意见,因此我认为这个政策应该是相对比较全面地考虑了各方的诉求和利益的。任何政策都不能只顾及一方的利益和诉求,如果相关其他方的利益和需求没有充分被考虑,那么其结果可能就不能达到最初预期的效果。在这个市场上“共赢”是原则,如果法规出台后会影响行业的共同利益,那么这个体系就很难持久。

任何一个政策的出台都不可能立刻就全部解决行业内存在的所有问题,我们还是要观察一段时间。总之,我们持谨慎的乐观态度来看待新政策的出台,同时我们也会按照相应的法律去执行。

中消协律师顾问团邱宝昌

新《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未违反合同约定被供应商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有权要求供应商按不低于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收购其销售、检测和维修等设施设备,并回购相关库存车辆和配件。这体现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销商的合法權益。我认为不仅要回购,供应商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新办法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突出了行业协会在市场中的作用。汽车生产销售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汽车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也是汽车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行业协会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方面有更大的责任和作用。鼓励发展新能源汽车销售和服务网络建设是技术进步的必然趋势,更是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在环境污染与能源问题日益紧迫的背景下,汽车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应当与时俱进。当然还需要更多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来引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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