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基金 遇车祸可垫付的“救命钱”

驾驶园 / 2019年08月21日 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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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忠海 艇祥春

提醒:是垫付而非资金给予,需要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车祸发生后,受害人最担心的往往是没钱治疗,今后这种担忧在招远市将不复存在。日前,记者从市交警大队了解到,根据《烟台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今后遇到车祸,在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前提下,政府将启用专项救助基金,为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及时垫付抢救费、丧葬费,以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必要的抢救治疗。

“救命钱”危难时刻显身手

2015年12月4日07时53分,鹿某驾驶电动车沿着文三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天府路口时,被顺行右转弯的重型自卸货车撞上,致鹿某重伤。

鹿某因失血性休克、闭合性腹部损伤、小肠系膜挫裂伤、肠系膜血管断裂、小肠部分缺血、胸部损伤、创伤性湿肺、多发肋骨骨折、心脏瓣膜病、骨盆骨折、骶骨骨折、髋臼骨折、腰椎骨折、多发软组织伤等病情危重,由市人民医院转院至烟台山医院重症监护室急救。

但鹿某家庭困难,无法支付高额的抢救费用,正当鹿某家人一筹莫展之际,交警大队民警与医院及鹿某家人取得了联系,并与医院沟通为伤者开辟绿色通道,后成功帮助鹿某申请了6万多元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款,保证了鹿某的治疗,解了受害人亲属的燃眉之急,为急救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3月11日下午,为感谢民警为自己妻子申请垫付的“救命钱”,鹿某的丈夫送来了写有“人民好交警群众解忧人”的锦旗。据鹿某的丈夫称,由于救助基金垫付及时到位,妻子的伤情得到了及时救治,如今已回家休养,过不了多久就可以康复。

据悉,为了确保道路交通事故伤者能够得到及时抢救和有效治疗,降低交通事故死亡率、伤残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山东省、烟台市相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5年11月份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办公室,并顺利开展救助业务工作。

期间,为了保证救助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为当事人提供最大限度的服务,交警大队积极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争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支持,于2015年11月6日下发了《关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内设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办公室的通知》,并在交警大队综合办公楼院外醒目位置设立了专门的救助办公室。同时,交警大队多次与医院联合召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推进会议,探讨救助基金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加以沟通和解决。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最大限度服务,及时提供资金保障,为抢救赢得宝贵时间,根据《烟台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相关单位义务及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流程》,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受害人,在提出申请后,立即启动救助程序。

截至目前,该市已办理救助案件5起,共垫付救助基金114800.00元,最高单笔垫付金额67183.00元,追偿救助基金8837.00元。

“救命钱”新型社会保障制度

众所周知,以往因交通事故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有的事故责任人发生事故后因本身困难,没有给受害人赔偿能力;有的肇事逃逸后,一时找不到受害人的家属,没有资金来源,影响了给受害人及时救治;有的医院为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之后,却无人买单,造成巨额呆账,影响了医院正常经营;有的受害人家庭困难,为了筹集医疗费用,向亲朋好友到处借债,陷入生活困境,导致子女辍学等严重问题;还有的事故双方当事人因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受害人上访告状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出现和及时垫付就有效解决了这一难题。

据了解,所谓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是国家的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及时抢救交通事故受伤者,降低交通事故死亡率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爱护和救助,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七个方面。包括:按照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确定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利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

受害人则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造成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火化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救命钱”申请和追偿明规

据救助办工作人员介绍,符合救助基金申请条件的,受害人、法定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可持我市交警事故处理机构出具的《烟台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到交警大队交通事故救助办公室办理。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了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了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经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的书面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拨付。同时,垫付抢救费用原则上每起事故每名受害人不超过10万元。

符合规定的三种垫付情形: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几种不能申请的情形:

一、单方事故: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为受害方,且机动车占主要责任以上的;

三、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占主要责任以上的;

五、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且有可能被判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担的是一种社会救助职能,只能对需要提供救助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最低限度的救助,而不可能全包全揽。救助基金的出发点是垫付,而不是资金给予,更不是对肇事司机免于赔偿。对于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包括办理相关手续、垫付数额及追偿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将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以保持救助资金进出和收支的总量平衡,保证救助资金良性滚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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