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汽车“垄断”说几句话

汽车纵横 / 2022年02月27日 23:08

车讯

亦寒

在政府“反垄断”如火如荼、媒体对汽车“垄断”一片喊打声中,出来为汽车“垄断”说话,似乎有些不合时宜。

有人会问:你是不是反对最近政府对一些汽车企业的垄断行为所进行的调查和处理?不是,我非常支持政府的做法。

有人会问:难道你认为高价售车、捆绑销售、零部件价格暴利这些垄断行为不应该被清除?我的表态是当然应该被清除,而且是除恶务尽。

有人会问:这些垄断行为难道不是因为品牌专卖这种汽车销售垄断模式造成的?确实,我承认品牌专卖为这些垄断行为提供了肆行的平台。

那我为什么还要为“垄断”说话呢?因为我认为,汽车品牌专卖这种“垄断”模式并不仅仅只是滋生垄断行为的温床,它更是保证汽车产品实现有效流通的渠道,它为汽车消费者提供了全面、全过程、规范化、可信任的完整汽车消费服务;而且,我认为在这方面目前还没有哪种别的销售模式能替代它。特别是当不少人提出品牌专卖这种垄断模式应该破除时,我就更有必要提醒大家要全面看待、分析和评估“垄断”的优劣利弊,千万不要对政府的此次“反垄断”行为作出惯性的推理,得出片面的结论。

所谓汽车垄断,其实分为两个概念,一个叫垄断模式,这就是汽车品牌专卖模式;另一个叫垄断行为,也就是高价售车、捆绑销售、零部件价格暴利等等。这两个垄断虽然有密切关系,但又完全是两个层面的概念。对垄断行为,是一定要严格控制、严厉打击的,因为从市场看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从消费看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对垄断模式,则要认真分析,不能全面否定。

我国实行汽车品牌专卖模式已有10多年的历史了,它在促进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繁荣我国汽车市场、维护汽车消费者利益方面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汽车品牌专卖制度是一种以汽车生产商为主导,以单独汽车品牌为主体的渠道销售形式。汽车4S店实现了汽车销售、信息反馈、维修服务和零部件销售的一体化。这种销售形式最大的特点是通过垄断式的汽车销售和服务,为汽车用户提供全面、全过程、规范化、可信任的完整汽车消费服务。

汽车消费具有两大特点:一是它属于高档消费品,保证它货真价实对消费者至关重要;二是它的消费投入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持续进行的,汽车价格仅仅是消费投入的一部分,汽车使用周期的维护保养费用一般要高于购车价格。如何在汽车十五年左右的使用周期中为汽车消费者提供持续、可靠、专业的服务,对汽车消费者同样是头等大事。谁能满足这两点?汽车品牌专卖制度的效果有目共睹。特别要指出的是,汽车品牌专卖制度并不是我国自己的发明,它是在世界发达国家汽车市场充分竞争环境下发展起来的一种成熟的汽车销售模式。今天,这种模式却被一些人作为市场竞争的对立面而加以贬损,甚至提出要抛弃它。这实在值得商榷。

尽管一些人以维护消费者权利的崇高理由,呼吁取消汽车品牌专卖制度,但我总有一种“欲打鬼借助钟馗”的感觉。在这种声音后面隐藏的很可能是另一种诉求,那就是长期以来汽车经销商向汽车生产商争取汽车销售主导权的强烈愿望。让市场充分竞争的潜台词就是让汽车经销商主导汽车销售渠道。站在汽车经销商的立场上,争取在汽车销售领域有更多的话语权甚至要掌握主导权,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一诉求却与维护消费者权利实在没有多大关系。在汽车销售行为中,汽车生产商和汽车经销商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关系,他们共同追求的是汽车销售利润的最大化,所不同的是对利益分配的态度。实际上,是选择品牌专卖制度还是选择开放的市场竞争机制?更多的是汽车生产商和汽车经销商之间的利益之争。对于消费者,也许汽车生产商的高价售车没有了,但汽车经销商的加价售车却有可能出现了,虽然不再称其为垄断行为,但对汽车消费者利益的损害依然如故。这种改变对汽车消费者又有什么价值呢?

作为汽车媒体人,我是不会选边站队的。但我认为,不论是继续采取汽车品牌专卖制度也好,还是将汽车销售改变为更加市场化的某种销售模式也好,其前提必须是有利于我国汽车产业和汽车市场发展、有利于更有效地维护汽车消费者的权利。只要是认真负责的制度设计,我们都应该支持。

就我个人的观点看,汽车品牌专卖制度也许不是唯一有效合理的汽车销售模式,但它在我国还没有过时,还有继续存在的价值,千万不要轻言放弃。至于那些垄断行为,政府是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和控制的。当我听到政府对汽车进行“反垄断”调查和处理后,当时的第一感觉就是:早该如此了。

汽车垄断行为的出现虽然反映出了汽车品牌专卖制度上的缺陷,但其主要原因还是政府监管的长期缺失。一些进口汽车以远远高于国外的销售价格在我国销售,早就是明摆的事实;许多汽车零部件的市场销售价格远远高于其装车价格,也是能非常容易计算出来的;《反垄断法》更是早已公布实施多年了,为什么今天公布出来的垄断行为之猖獗依然让我们感到触目惊心呢?我以为,政府有关部门的失察和放任实在是难辞其咎。

此次对汽车垄断行为采取果断处理措施,反映出了政府对打击我国汽车市场的垄断行为是下了很大决心的。但在处理上,我感觉仍有许一些不明确的地方,比如进口汽车的国内外价格差和汽车零部件的零整比等限制在何种范围内就不算垄断行为?应该有一些量化的限制和标准。监管要坚持预防的原则,避免和减少垄断行为的出现,处罚只是补充措施。只要监管到位,垄断行为是可以被有效遏制的。

“垄断”虽然难言放弃,但“垄断”决不能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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