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发改委官网正式发布“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了审查机制和程序,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通知指出,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其中,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得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號、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